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羅姓保全去年以藥劑性侵2名未成年少女,並拍攝性交及猥褻影片,甚至於法官裁定交保期間,又犯略誘囚禁高雄少女案,引發各界高度關注。監委葉大華、郭文東、張菊芳調查發現,台北地院承審法官曾正龍僅以移審時被告的說法與配合態度,即認定羅無預防性羈押之事由,且未審酌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,直接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,執行職務涉有違失,將函請司法院對曾為職務監督。 Tags: 0 comments 1 likes 0 shares Share this: 葉大華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資深青少年工作者,推動青少年權益與福利達25年,倡議關注青年貧窮、學債族、18歲公民權、媒體自律與青少年勞權,因緣際會參與 年金改革!現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。 3161 followers 3112 likes "http://www.youthrights.org.tw/" View all posts